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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官平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彭官平,曾用名彭星星,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组**号,2016年12月19日因抢劫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0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官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官平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2018年11月16日,彭官平乘坐汽车途径勐海县兴海查缉点时被抓获,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84.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单;3.被告人彭官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排毒记录、毒品称量记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官平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学鹏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官平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碟八盘)。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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