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88号
被告人彭家焱,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家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彭家焱在广州市花都新雅街106国道**饭店一桌面拾到被害人何某某一台灰色VIVO牌手机,并在该被害人主动联系后仍拒不交还。当天中午1时左右,被告人彭家焱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珠宝店,以被害人何某某的手机微信零钱及支付宝花呗,通过扫二维码支付等手段,购得价值3384元人民币女装金戒指一枚(重7.5克)和价值115元人民币的金珠子一颗,以及通过被害人手机扫二维码购买饮料消费了4.5元;当天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彭家焱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街**号“**钟表店”将非法购得的上述黄金首饰销赃,得款人民币2650元;次日上午10时许,嫌疑人彭家焱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修手机店”,将被害人何某某的手机卖给证人葛某某,得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彭家焱盗刷被害人何某某手机一共3503.5元,后销赃得款3650元。被告人彭家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家焱无视国法,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家焱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家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植伟家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