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彭小正,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彭小正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7年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小正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小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小正,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小正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彭小正驾驶摩托车至溧阳市**建材有限公司,采用翻墙、趁机等手段,窃得该公司电缆线约25.2米。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158元。
被告人彭小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彭小正的供述。
4.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文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小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小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小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鸿娜
检察官助理 李 凯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小正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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