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彭小董,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街道**号。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于2019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小董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经济拮据,被告人彭小董计划实施抢劫。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彭小董在福清市**路街道崇文小学对面的“海洋文具店”以人民币10元价格购买了一把黑色玩具手枪,计划用该玩具手枪冒充真枪抢劫出租车女司机的财物。当日20时许,被告人彭小董在福清市万达广场拦下被害人耿**驾驶的闽AD**出租车并谎称要去福耀玻璃厂。被害人耿**根据彭小董的要求将其送至324国道棋山车站对面路段时,被告人彭小董掏出玩具手枪威胁耿**交出现金。被害人耿**误以为系真枪,被迫将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46元交给被告人彭小董,后又按照彭小董的要求通过其微信分两次向账户名为“郭**”的农业银行卡(该账号系彭小董参与赌博的“盛兴彩票”赌博平台的收款账号)转账人民币共计2715元(转账完成后,上述赃款便被充值到彭小董“盛兴彩票”网站的赌博账号中)。得逞后,被告人彭小董胁迫被害人耿**丢弃手机并逃离了现场,随后将黑色玩具手枪与其作案时所穿的外套丢弃在福清市石竹街道诺彬足浴城对面的垃圾桶内。次日凌晨,被告人彭小董从其赌博账号将人民币2222元转入其尾号为8483的中国银行卡,后又将上述银行卡内510元人民币转入其本人使用的账户名为“李**”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彭小董在福清市**镇**路一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民警从被告人彭小董处扣押到涉案赃款人民币2861元并于2020年1月14日发还给被害人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姚**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彭小董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玩具手枪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86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小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小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书杰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3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彭小董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