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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尚坤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彭尚坤,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庄街道**村**组**号,2017年5月8日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20年3月18日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尚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彭尚坤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号**房小区大门旁“**粉馆”内,趁无人之际将杂物柜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2020年12月7日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手机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被告人彭尚坤的供述或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尚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尚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尚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彭尚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尚坤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尚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可 

李  果 

刘  莲

                                       检察官助理:刘  昳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彭尚坤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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