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彭应周,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仁怀市**镇**村**组,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6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应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彭应周酒后无故到被害人彭某甲家吵闹,次日15时许,被害人彭某甲到彭应周住处质问彭应周为何到其家吵闹,双方发生口角,彭应周在自己家中拿出菜刀将彭某甲砍伤,致使彭某甲头部、左腋下、左腰部、左腰骶部及左大腿外侧等多处受伤。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甲刀砍伤致中度休克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查记录、情况说明;3.被告人彭应周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5.证人兰某某、彭某乙、蔡某甲、彭某丙、钟某某、蔡某乙、彭某丁的证言;6.鉴定意见;7.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现场指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应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连智
检察官助理 胥 娟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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