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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延安涉嫌非法猎捕珍惜动物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彭延安,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54********,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宾川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宾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延安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彭延安到宾川县**乡来凤溪村委会杨家坟小鸡山下头、哩怒咋、着鸠白咋放置绳扣、铁夹猎捕野生动物,先后捕获獐子7只(彭延安发现猎获得獐子时,獐子已死亡),取得的獐子獠牙12颗,其将捕获所得的獐子先后带回家中与家里人烹饪后食用。2019年9月4日,公安民警依法对彭延安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疑似獐子獠牙18颗、疑似獐子体毛1袋、疑似獐子皮张1张、小铁夹2个,匕首1把。经鉴定,查获的18颗疑似獐子獠牙、疑似獐子皮、疑似獐子体毛均来源于偶蹄目麝科麝属林麝,该18颗疑似獐子獠牙为林麝犬齿(至少来源于9个个体),林麝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经济价值为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延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官:

赵春玲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536830****,187872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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