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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建刚诈骗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彭建刚,,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建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建刚本人无固定职业,经济拮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现口罩紧缺、群众需求量大、有急于购买心理,遂产生在网上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实施诈骗的念头。2020年2月4日至2月6日,被告人彭建刚以“深山美人”为名,在大宜宾APP网络平台上连续发布七条虚假的售卖口罩信息,引诱网友跟贴联系其购买,截至2月7日被举报封号,被告人彭建刚发布的虚假售卖口罩信息网络点击浏览量累计10451次。当有购买口罩的被害人通过网络平台与被告人彭建刚联系时,被告人彭建刚让被害人添加其购买的微信号(昵称“q**”,并通过该微信号收取被害人货款,后将所得款转到自己身份注册的微信号上(昵称“最**”)用于自己日常开支。现能查清被告人彭建刚以此方式骗得被害人尹某某420元、被害人马某某620元、陈某某400元、黄某某110元。因微信号(昵称“q**” )已被腾讯公司封禁,无法查清其他不特定被害人被诈骗情况。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彭建刚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建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的信息,欲骗取公私财物,累计浏览量10451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建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建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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