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彭建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路**号**房**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建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彭建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彭建华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陈某某、王某甲、邱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多人收取“六合彩”赌注,并将所收取赌注通过赌博网站上报给上线杨某某(另案处理),从中抽成渔利。其间,被告人彭建华以现金支付、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与上述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3.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建华于2019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邱某某证言;
3.被告人彭建华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建华组织参赌人员投注参赌,并以互联网形式传输赌博数据,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3.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骆志峰
检察官助理:吕俊雄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建华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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