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彭建和(绰号“扁桶”),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住冷水江市涟溪桥外壤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建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刘某某(在逃)向被告人彭建和提议去其已踩好点的新化县一店内盗窃香烟,彭建和同意。当晚,彭建和骑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来到新化县上渡街道资源村,停好摩托车后,二人于次日凌晨3时许,步行到达被害人罗某某的“**超市”门口,刘某某用携带的钳子把卷闸门撬开后,与彭建和进入该超市内,盗得槟榔12包、饮料2瓶、黄嘴芙蓉王香烟9条、和天下香烟1条及和气生财香烟、精品一代白沙香烟、盖白沙香烟各2条,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彭建和、刘某某所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427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彭建和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建和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建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建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彭建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建和(联系方式1387383****)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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