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彭建文,绰号“文哑巴”,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地祁东县**街道**村**组**号,现住祁阳县**小区**栋**单元**号。200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建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彭建文来到祁阳县七里桥镇白竹塘村**组,撬门入室潜入被害人杨某某家,盗走黄金耳环、白金耳环各一对、金镶玉一个。事后,被告人彭建文销赃得款人民币13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彭建文被祁阳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彭建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勘验、辨认等笔录;3.视听资料(监控视频);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彭建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建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建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建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建文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彭建文盗窃所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建文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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