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彭开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德阳市,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开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开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彭开华到本区暹岗地铁站C出口,盗走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
二、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彭开华到本区大沙地地铁站A出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深速牌电动自行车1辆;
三、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彭开华到本区大沙地地铁站A出口,盗走被害人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19元);
四、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彭开华到本区大沙地地铁站A出口,盗走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捷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342元)。
2020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彭开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开华的供述、辩解;2.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束某某等人的陈述;3.涉案地点照片、电动车合格证及购买发票等书证;4.勘验、检查笔录和视频侦查研判报告;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受、立、破案材料及归案经过;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开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开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开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开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开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彭开华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伟清
检察官助理 侯 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开华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十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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