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彭开红,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巷**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2016年11月23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0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开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次日19时许,被告人彭开红先后两次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家属区后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室的家中,盗走被害人卧室衣柜内贵州茅台酒6瓶、芳汇牌茅台镇窖藏原浆酒2瓶、标有“接待用酒”字样的白酒6瓶。经鉴定,该6瓶贵州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该2瓶芳汇牌茅台镇窖藏原浆酒价值人民币79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追回被盗物品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开红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指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开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开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开红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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