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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强、曹棋抢劫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彭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5月13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棋,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5月1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强、曹棋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彭强、曹棋经事先预谋,以打车为由将被害人宋某某骗至成都市金牛区育苗路路口,随后上车指引宋某某驾车至成都市青羊区浣花滨河路53号外路边。被告人彭强、曹棋以被害人宋某某抢走曹棋“女友”为由,采取持刀威胁、打耳光等暴力方式,强行转走宋某某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100余元,并抢走其黑色华为Nova5 pro手机一部、金色华为麦芒5手机一部。在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彭强又从宋某某“万顺叫车”APP内提取现金人民币651.14元。2020年4月8日、4月14日,被告人彭强、曹棋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成都市金牛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黑色华为Nova5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982元,金色华为麦芒5手机价值人民币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强、曹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强、曹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毅

检察官助理:肖舸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强、曹棋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提讯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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