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42号
被告人彭彪,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彭彪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9时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将一辆蓝色奔腾小车(车牌号:粤LG****)停放在惠州市惠城区**大厦停车场(车内副驾驶储物柜里放有钱包,内有港币8000元,美金405元)。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彪经过该处时发现该奔腾小车车窗没有关闭,便从车窗探身进去,将副驾驶的储物柜内的钱包取出,随后逃离现场,返回其租住的惠州市仲恺区**苑**房,将盗得的其中1000元港币及400元美金交给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兑换成人民币共计3700元,使用了500元。6月3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仲恺区**苑**房抓获被告人彭彪以及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在现场缴获被害人被盗港币7000元、美金5元,在**房缴获人民币3200元。经对照2020年6月3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汇率表,美金405元折合人民币约2882.26元,港币8000元折合人民币7345.6元,被告人彭彪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027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0277.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彭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彪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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