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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德民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21号

被告人彭德民,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住重庆市南岸区**组团**栋**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7月9日经本院决定,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德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彭德民在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4组团6栋3单元附近,窃取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二轮踏板摩托车一辆。同年4月1日,彭德民将所窃取的摩托车销赃,获利人民币500元。

2020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彭德民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旭东家天下小区车库旁,窃取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附近的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一辆,后逃离现场。次日,彭德民将所窃取的摩托车销赃,获利人民币600元。经认定,被盗的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车辆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德民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视频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德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德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德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德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彭德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德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德民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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