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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志成盗窃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彭志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荥经县人,现住荥经县**街道**路**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荥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彭志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彭志成先后两次到荥经县**电冶厂房内实施盗窃,两次共盗窃两块铁板和一台减速电动机。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两块铁板及减速电动机价格共计人民币900元。

2020年8月5日彭志成在其荥经县租住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志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志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志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志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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