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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念贵诈骗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8〕336号

被告人彭念贵,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43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念贵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彭念贵伙同朱某某、宋某某、匡磊、王某甲、彭某某(后几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村**栋**单元**室出租房内以微信群、qq群等方式散布名为“时时彩”的网络彩票诈骗平台,几被告人以女性角色通过微信等方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在骗取对方的信任后,引诱、欺骗被害人在该网络彩票平台上进行充值购买彩票,后通过控制平台开奖走势,进而骗取被害人充值的钱财。至案发,被告人彭念贵等人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等人6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2. 证人王某乙、谢某某、曾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郝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彭念贵及同案犯宋某某、匡某某、王某甲、彭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念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阳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附:1.被告人彭念贵现现在其住处候审;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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