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彭思春,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睢宁县**镇**路**号**幢。被告人彭思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思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1日,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2016年4、5月份,被告人彭思春谎称其能够为邵某某争取判处缓刑从而骗取邵某某信任,后以需要向他人送礼为名先后骗取邵某某人民币15万元,用于归还债务。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彭思春被抓获。被告人彭思春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又予以否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沈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彭思春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思春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思春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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