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彭成军,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栋**单元**号。2006年,被告人彭成军曾因犯抢劫罪、销售赃物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普定县**镇**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巷**号**单元**楼**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成军、韩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8日至6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两次起诉审查期限(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鸡场街一民宅嫖娼后,卖淫女王某甲因自己的手机丢失而怀疑被黄某某盗取,遂叫其丈夫(被害人)刘某某来处理此事,后因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人黄某某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彭成军前来帮忙。彭成军、韩某某在贵阳市白云区鸡场街找到黄某某后与刘某某继续协商此事,双方协商不成,彭成军、韩某某和刘某某发生抓扯,后被他人劝止。随后被告人彭成军、韩某某又打电话叫人来帮忙打架。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打了在旁边劝架的方某某一耳光。被告人彭成军、韩某某邀约的杨某某、谢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彭成军与被害人刘某某再次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某从旁边的夜市摊拿来铁锅和锅铲击打彭成军的头部,韩某某即从车上拿来棒球棍击打刘某某头部一下,彭成军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刺杀刘某某的胸部、腹部等部位五刀。被告人黄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当天2时许,贵阳市白云分局民警将在现场等待的黄某某带回调查。当天3时34分,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4时许,彭成军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艳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凌晨,韩某某在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艳山红派出所附近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急性大失血并双肺血气胸致呼吸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共14人):证人徐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彭成军、韩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电子数据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及提取笔录、血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成军、韩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因琐事纠纷,被告人彭成军、韩某某、黄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死亡,其中被告人彭成军持刀刺杀被害人身体并致其死亡,韩某某持棒球棍击打被害人头部,黄某某对其叫来的彭成军等人的行为不加规制,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有放任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彭成军、韩某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彭成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韩某某、黄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彭成军、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成军、韩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冰
检察官助理:蒋佐燕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成军、韩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卷宗捌册、光盘五十张。
3、证人名单:徐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屈某某、王某丙、刘某某、赵某某、夏某某、甘某、江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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