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扎啊、彭里卜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彭扎啊,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7********,拉祜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澜沧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委**队**号,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里卜,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5********,拉祜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号**寨。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扎啊、彭里卜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可在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于2019年12月23日以普检二部交诉(2019)33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彭扎啊驾驶一辆无牌蓝黑色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彭里卜从西盟县中课镇永不落村五组往澜沧县雪林乡方向行驶。当日17时20分许,彭扎啊驾驶摩托车载着彭里卜经过西盟县中课镇永不落村五组与澜沧县雪林乡交界岔路口时,被在此开展公开查缉的西盟县公安局中课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彭里卜穿的绿色迷彩服右下口袋里查获1砣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黑褐色膏体状毒品可疑物,从彭里卜穿的绿色迷彩服左下口袋里一黑色塑料袋内查获1砣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黑褐色膏体状毒品可疑物、3小袋用蓝色小塑封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2小袋用白色小塑封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查获的3小袋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均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56.66克; 查获的2小袋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均是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8.32克;查获的2砣黑褐色膏体状毒品可疑物均是鸦片,共计净重705. 7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86张;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证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提取检材笔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娜某甲、娜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扎啊、彭里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6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里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扎啊、彭里卜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4.98克、鸦片705.73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里卜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里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扎啊、彭里卜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34页

3.起诉书13份,证人名单1份,光盘16张随案移送;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现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