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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文武盗窃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37号

被告人彭文武(绰号“面窝”),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62******,汉族,文盲,**大冶**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现住黄石市铁山区********单元**室及**宿舍。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28日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文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文武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大冶市**街道**街,将被害人柯某某停放在大冶**劳动服务公司门口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牌照鄂B*****)盗走,后存放在被告人彭文武居所的院里。当天早晨,柯某某发现被盗后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被盗摩托车的GPS轨迹,找到该被盗车辆后,通过蹲点守候将被告人彭文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回被盗的摩托车、扣押的鸭舌帽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陶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5.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彭文武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文武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文武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永志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文武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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