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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斌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彭斌斌,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住宁都县**镇**公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斌斌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彭斌斌对宁都县东山坝镇赣背村洋田坳组寨子下土地开发项目进行施工,因樟树影响其正常施工,在未办理樟树移栽采集手续的情况下,彭斌斌指使宋某某、邹某某驾驶挖机共挖掉七株野生樟树,致七株樟树全部死亡。经鉴定:该七株植物为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总蓄积量为1.527立方米,价值10430元。

    被告人彭斌斌经电话通知传唤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斌斌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斌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斌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非法毁坏七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樟树致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斌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斌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晓英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斌斌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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