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昌义、杨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彭昌义,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4********,汉族,公安县人,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公安县**镇**组**号。1992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1月因盗窃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3********,汉族,公安县人,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镇**村**组,住公安县**镇**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9********,汉族,公安县人,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镇**村**组**号,住公安县**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2020年11月24日以被告人彭昌义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鲁某某、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至8月1日,被告人彭昌义在公安县斗湖堤镇盗窃作案4起,盗得王某某、张某某价值27243元的电缆,销赃获款16655 元;被告人鲁某某4次收购彭昌义所盗窃的电缆卖给杨某某,获利4192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6日凌晨,彭昌义骑着自己的三轮车至公安县斗湖堤镇恒盛汽配城,然后步行至利达集团总部工地,趁人不备盗走一卷阳光红旗WDZN—YJY3XAx50+1x25电缆81米(价值7217元),将电缆剥皮分割后,用三轮车运至鲁某某的废品收购店,销赃获款4600元。鲁某某将收购的电缆以5227元卖给杨某某

2、2020年7月29日22时许,彭昌义携带案工具开着自己的三轮车到斗闸线瓦池村变电站附近张某某的露天材料库墙边,翻墙进入院内,用液压钳剪断将约7米电缆 (直径约15厘米,内有三根细的电缆,直径约3厘米),剥下铜皮装入袋中,把三根小电缆拖到围墙处和铜皮一起盗走,次日彭昌义将盗窃来的电缆销赃给鲁某某,获赃款2200元,鲁某某将收购的电缆以3160元卖给杨某某

3、2020年7月31日零时,彭昌义再次到斗闸线瓦池村变电站附近张某某的露天材料库,采取同样的手段盗得电缆3小根,销赃给鲁某某,获赃款2200元,鲁某某将收购的电缆以3090元卖给杨某某

4、2020年8月1日凌晨,彭昌义第3次到斗闸线瓦池村变电站附近张某某的露天材料库,采取同样的手段盗得电缆9小根,销赃给鲁某某,获赃款7630元,鲁某某将收购的电缆以9345元卖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缆及作案工具的照片;2.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6.辨认笔录,相关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昌义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被告人鲁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昌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昌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鲁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大海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昌义、鲁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