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彭昌元,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农民,住会东县**街乡**村**组**号。2019年10月31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昌元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3月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会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报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彭昌元酒后在其位于会东县**街**村**组的家中与姐姐彭某某、姐夫赵某某发生口角。彭昌元认为平时姐姐、姐夫欺负自己,遂用家中的木棒、锄头多次击打赵某某和彭某某的头颈部,致二人受伤倒地无法行动。随后,彭昌元用砍刀砍刺赵某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杀伤二人后,彭昌元认为同村村民刘某某平时也经常侮辱自己,遂持锄棒出门,在屋外的玉米地中找到刘某某,并将其打伤。刘某某的丈夫张某某闻讯前来劝阻,彭昌元继续使用锄头、木棒多次击打张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彭昌元被当地村民控制。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彭某某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刘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右手损伤属轻伤二级。经鉴定,彭昌元患有精神分裂症、酒依赖,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昌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昌元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马伟古
2020年5月30日
附:侦查卷宗肆卷、光盘叁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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