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彭昌军(曾用名彭昌均),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住**乡**村**组**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盗窃枪支罪,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减刑,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昌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20时20分许,被告人彭昌军通过攀爬下水管道的方式,从厨房窗口进入位于甘孜州民族干部学校被害人拥某某家中,盗窃双肩包一个、现金1000余元、阿玛尼手表一块以及塑料口袋一个,口袋内装有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枚,金项链一串、银项链一串、呷乌(音)一个、珊瑚珠十三颗、蜜蜡三颗、绿松石一颗、乳白色珠子两颗、银圆一块。随后,彭昌军搭乘川VM****出租车至康定市新车站,又在新车站附近搭乘川VA****打野车至雅安,次日,彭昌军在雅安搭乘打野车于8月28日凌晨至阿坝州阿坝县,入住阿坝县**酒店,并将盗窃所得金银饰品全部交给仁某某代为保管。2020年8月30日,阿坝县公安局民警在**酒店**房间内将彭昌军查获。2020年8月31日康定市公安机关接收到仁某某上交的涉案物品,并于2020年11月12日发还被害人。上述涉案物品经材质鉴定及价格认证,市场零售价格共计560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亦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昌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昌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昌军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昌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昌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佳利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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