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彭昌华,男,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市场**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昌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9月19两次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20年4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苍溪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瑞安市**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肖某甲、温州**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某愿意到苍溪县经济开发区紫云工业园区建设眼镜生产线,并于2014年与苍溪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签订了《眼镜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2015年3月,两家企业按协议约定在苍溪注册成立四川*甲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四川*乙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甲公司法人为肖某乙、实际负责人为肖某甲,*乙公司法人为向某某、实际负责人为潘某某。在县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被告人彭昌华主动联系到肖某甲、潘某某,向二人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并口头许诺可以先垫资修建厂房。被告人彭昌华取得了肖某甲、潘某某的信任后,被授权为*甲、*乙公司在苍溪县建设项目的全权负责人,负责厂房建设。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彭昌华以工程分包为名骗取了他人工程履约保证金:
1、骗取魏某某(男,本案被害人)保证金100万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彭昌华以*甲、*乙二公司名义将厂房建设项目承包给广西**集团卢某某,收取卢某某保证金50万元。同年9月卢某某因故无法开工建设便将被告人彭昌华介绍给魏某某,被告人彭昌华承诺将厂房工程由魏某某承建,三方协商将卢某某所交的50万抵作魏某某的工程保证金。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彭昌华与魏某某签订关于修建*乙眼镜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魏某某向被告人彭昌华缴纳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后魏某某陆续向被告人彭昌华及其儿媳银行卡汇款、转款支付现金共50万元,双方认定共计缴纳100万元保证金。
2、骗取成都**公司保证金105万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彭昌华以*甲、*乙二公司名义与成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都**公司于2015年5月8日、5月18日分别向*甲、*乙公司转款50万元共计100万元,该款又分别于5月8日、5月22日以支票活期取款方式转至被告人彭昌华银行卡。后彭昌华又收取成都**公司5万元现金,并向其出具*甲公司55万的保证金收据、*乙公司50万的保证金收据。
3、骗取罗某甲(男,本案被害人)保证金10万元。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彭昌华口头承诺将眼镜厂塑钢门窗工程交给罗某甲负责并收取罗某甲10万元保证金,后向罗某甲出具塑钢门窗保证金10万元收据。
被告人彭昌华收取上述保证金215万元后,于2015年11月2日以*乙公司名义向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同时仅对两家眼镜厂工地砌围墙、平场地。被告人彭昌华既未履行办理眼镜厂相关审批手续,也未按协议向苍溪县人民政府如数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共管资金。余款185万元中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支付个人经营的搅拌站工人工资,支付其购买的工程车按揭款及平时生活开销等,至案发时,*甲、*乙眼镜厂房均未开工建设。2016年2月5日,苍溪县人民政府向温州**光学有限公司、瑞安市**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发出了解除《眼镜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的函。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眼镜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协议、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民事判决书、特约委托书、保证金转账凭证、公司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韩某某、肖某甲、潘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卢某某、文某某、罗某乙、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罗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彭昌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昌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昌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检察官助理:梁颖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昌华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7册,补充侦查证据材料26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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