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彭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2010年12月3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2年11月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1月9日被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6年7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景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4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以来,被告人彭景与同案人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本市西洞庭管理区、鼎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实施故意伤害案二起、寻衅滋事案七起、非法拘禁案二起、聚众斗殴案一起(除一起非法拘禁案外其他案件均已判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7月1日,在本市西洞庭心**店李某某与陈某某发生纠纷,陈某某邀来被告人彭景将李某某堵在**店内,李某某遂通知其老板某某,孙某某安排吴某某,吴某某又安排全某某、徐某某去**店将李某某解救出来。事后彭景得知全某某、徐某某是与其有矛盾的高某某的“小弟”后,以为是高某甲安排的,便给同案人高某乙打电话称自己有麻烦,要高某乙带人去帮忙,高某乙同意后带同案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姚某某等人到西洞庭与彭景汇合并在一茶馆内找到吴某某,彭景遂带人持塑料假枪及管杀将正在打牌的吴某某挟持上车,后郑某某上了彭景的车,高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另开车跟随彭景的车,在车上郑某某用手对吴某某实施了殴打,彭景在得知此事与高斌无关后,在周家店一加油站让吴某某下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景及同案人郑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景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彭景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景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运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景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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