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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本法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彭本法(绰号“二黑”),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地桂阳县**街道**队,现住桂阳县**工业园**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本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本法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2日至7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份,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租彭某乙的小铁炉炼铁,被告人彭本法和彭某丙、彭某丁(均已判刑)租彭某乙的另一座铁炉炼铁。因两座铁炉有许多共用的设施,陈某乙等人便不准彭本法等人开办铁炉。2006年10月8日上午,陈某乙及其儿子陈某丁喊了五、六个年轻人持砍刀追砍彭本法、彭某丁、彭某丙等人,彭本法、彭某丁、彭某丙等人逃脱后感到非常气愤,便商量喊人来报复。彭某丁叫彭某甲(已判刑)喊人来报复,彭某甲叫刘某甲、李某甲、邓某丙(均已判刑)喊人来打架,邓某丙喊来刘某乙、李某乙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刘某甲喊来肖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当天下午,彭本法、彭某甲、彭某丁、彭某丙、李某甲、邓某丙、刘某甲等二十余人持刀来到共和农场小铁炉处与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对砍,陈某乙等人因寡不敌众便逃跑,彭本法、彭某甲、彭某丁、彭某丙等人持刀追砍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将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砍伤。陈某乙经桂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丙、王某某均构成轻伤。

被告人彭本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丙、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本法及同案人彭某丙、彭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本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本法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本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彭本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尚云钊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本法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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