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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来棒贩卖毒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彭来棒,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3年9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4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来棒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来棒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下午,温某甲联系被告人彭来棒欲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彭来棒将从“阿某某”处购买的一小包冰毒(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0.77克)放置在龙港市龙翔路1029号门口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温某乙。温某乙拿到冰毒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该包冰毒上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甲、李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来棒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来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来棒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来棒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来棒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刑,现又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来棒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二0二0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彭来棒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068*******)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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