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来棒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来棒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下午,温某甲联系被告人彭来棒欲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彭来棒将从“阿某某”处购买的一小包冰毒(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0.77克)放置在龙港市龙翔路1029号门口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温某乙。温某乙拿到冰毒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该包冰毒上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甲、李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来棒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来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来棒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来棒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来棒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刑,现又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来棒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二0二0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彭来棒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068*******);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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