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彭枭云,曾用名彭虹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1********,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户籍地住址水城县**乡**村**组,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廷友,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5********,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枭云、钱廷友、李江、钱某甲、周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1日两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水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7日、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月20日,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贵州**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水城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煤矿托管期间的全部安全生产管理。2017年2月27日,**公司投产之后,**负责人钱某乙与六盘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物料运输协议》,约定**营运所需的沙石、水泥、煤炭、柴油等物料全部由**甲公司负责运输。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彭枭云、钱廷友为了得到**的运输权,先后邀约被告人李江、钱某甲、周某某,以**煤矿建矿征地时曾口头承诺优先考虑失地农户的就业、运输为借口,通过推选**村**组、**组、**组村民代表(**组村民代表为李江;**组的村民代表为钱廷友、钱某甲;**组的村民代表为周某某)给60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户发放承诺书,承诺在争取到**井区煤炭运输权后,在矿方正常采煤及正常运输的前提下,农户代表保证向被**井区占用土地的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特别贫困的农户,每月发放最低不少于200元的最低生活费的方式,煽动、组织**村被征地农户多次参与围堵**煤矿临时煤仓,给**甲公司的正常运输和**煤矿的生产造成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彭枭云、周某某、李江、钱廷友等人开一辆无牌照的面包车堵住**煤矿运输材料的路口,导致**甲公司的运输车辆无法通行。
2.2017年12月2日,**公司向**甲公司发函,要求**甲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前积极履行运输义务,如若不能积极履行运输义务影响**煤矿生产建设,将解除与**甲签订的《物料运输协议》。2017年12月7日至9日,彭枭云、钱廷友、钱某甲、李江、周某某组织水城县**镇**村**组、**组、**组被征地农户到**公司围堵临时煤仓,导致**甲公司的运煤车辆不能正常履行运输协议。
3.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彭枭云、钱廷友、周某某、李江组织水城县**镇**村老**组、**组、**组被征地农户到**公司围堵临时煤仓,导致**甲运煤车辆不能正常运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部;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物料运输协议》、《营业执照》、《承诺书》、《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协议》等;3.证人彭某甲、陈某某、唐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枭云、钱廷友、李江、钱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枭云、钱廷友、李江、钱某甲、周某某为争夺**煤矿的煤炭运输权,以承诺利益的方式,煽动、组织水城县**镇**村村民堵矿、堵运输,致使**煤矿的生产经营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律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枭云、钱廷友、李江、钱某甲、周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物证手机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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