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彭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路**段**花园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路**段**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仁寿县**镇**期**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杨某某、苏某、邹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彭某、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杨某某、苏某、邹某七人合伙在仁寿县**镇**路**段经营“竹雨轩”茶楼。2018年年中,因经营状况不佳,七人共谋在茶楼大厅摆放了一台捕鱼机以增加人气和收益,彭某负责捕鱼机日常经营和管理。自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13日,七人通过捕鱼机共计获利25.175万元,除去经营成本其余部分由七人平均分配。经仁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蓝色六座柜式捕鱼机共1台6个机位,并且每个机位均有上下分功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6台赌博机。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陈某某、杨某某、苏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彭某、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七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各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杨某某、苏某、邹某七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杨某某、苏某、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陈某某、杨某、杨某某、苏某、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彭某、陈某某、杨某、杨某某、苏某、邹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现住仁寿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809008****。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仁寿县**镇**路**段**花园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399035****。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仁寿县**镇**路**段**期**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824430****。被告人杨某现住仁寿县**镇**期**栋**号,联系方式1995052****。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仁寿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838277****。被告人苏某现住仁寿县**镇**街**巷**号,联系方式1389036****。被告人邹某现住仁寿县**镇**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399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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