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彭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为吸食毒品,2016年9月底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石堤镇四联村张家组60号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6年被永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2018年被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石堤镇四联村黄家组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张某、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本案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黄某、彭某等人两两结伙,在长沙市各区县的居民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多次入户盗窃财物,其中彭某参与作案8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9427元;张某参与作案7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6827元;黄某参与作案8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田七田某某(身份不详,在逃)来到岳麓区桃花锦绣**小区1期3**栋3**单元1**楼,田七田某某采用插片插锁的方式开门,黄某望风,在被害人姚贤武姚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余元和金饰;
2、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彭某来到芙蓉区张公岭安置小区2栋4单元5楼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楼,由张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彭某望风,在被害人卿玉林某某家中盗走一个金戒指(经鉴定价值5363元)和四条白沙烟(经鉴定价值360元);
3、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来到雨花区新星小区众星苑6栋302房雨花区**小区**栋**房,由张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黄某望风,在被害人蔡鑫蔡某某家中盗走现金300元;
4、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黄某来到长沙县泉塘小区水电二公司长沙县**公司宿舍7**栋4**单元2**楼,由张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黄某望风,在被害人杨梅霞杨某某家中盗走金银饰品;
5、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彭某来到雨花区新星小区众星苑6栋302房雨花区**小区**栋**房,由黄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彭某望风,在被害人蔡鑫蔡某某家中盗走现金300元;
6、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彭某来到开福区涝湖二期牌头领小区四栋一单元301房开福区**期**小区**栋**单元**房,由张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彭某望风,在被害人周好周某甲家中盗走金饰金某某;
7、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黄某来到开福区洪山家园5栋701房开福区**栋**房,由张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黄某望风,在被害人黄敏黄某甲家中盗走现金若干;
8、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彭某来到芙蓉区科教新村26栋501房芙蓉区**村**栋**房,由黄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彭某望风,在被害人刘艳玲刘某某家中盗走现金300元;
9、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彭某来到芙蓉区科教新村22栋504房芙蓉区**村**栋**房,由黄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彭某望风,在被害叶或某某家中盗走现金300元和外币若干、金饰和一块劳力士手表;
10、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彭某来到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滨河小区14栋305房芙蓉区**大学**小区**栋**房,由黄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彭某望风,在被害人杜银桂杜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余元;
11、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彭某来到开福区国庆新村4片4栋201房开福区**村**栋**房,由张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彭某望风,在被害人文筱平文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
12、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彭某窜至雨花区化工研究所**宿舍1**栋504**房,由张某采用插片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门,彭某望风,在被害人周美泉周某乙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和金手镯两个(经鉴定价值9378元、14394元)、金戒指一个(经鉴定价值1344元)、金锁一个(经鉴定价值2688元)等金饰。
2019年6月29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在长沙市嘉顿新天地20楼电梯口消防柜里长沙市**楼电梯口消防柜里查扣技术开锁工具一组,包括金属把手一个、银色金属套片两个、金色钥匙状锡纸1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以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财物发票、保单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黄川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姚贤武姚某某、卿玉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张某、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张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张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彭某、张某、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张某、黄某现均被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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