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彭某绰号“小胖”,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福县**镇**村****号,2011年9月26日因盗窃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间,被告人彭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村一出租屋内先后三次容留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谢某某四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2.证人陈某某、谭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五至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劲松

202021

附:

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