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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绰号:洪,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2172,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海丰县****小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24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6月8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院批准,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石某某(另案处理)的朋友与被害人张某、柯某某、林某某、马某某发生过争吵,在2015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石某某打电话给蔡某某(已判决)邀其到海丰县海城镇金都KTV,蔡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了海丰县海城镇金都KTV附近,过了几分钟,被告人彭某与何某某(已判决)等人乘坐一辆小轿车至金都KTV门口与石某某等人汇合。后被告人彭某与石某某、蔡某某、何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在逃)、吴某某(另案处理、在逃)、陈某乙(身份不明,在逃)等一行十几人就过去金都KTV对面的大排档对张某、柯某某、林某某、马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彭某与蔡某某等十几人用大排档内的椅子、桌子等物品打砸张某、柯某某、林某某、马某某,其中被告人彭某用大排档内的塑料椅子参与殴打张某、柯某某、林某某、马某某。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柯某某、林某某、马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彭某在海丰县海城镇金鹏国际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蔡某某、何某某、石某某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君海

检察官助理:吴建清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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