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浙江省宁波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沈某某通过被告人彭某某介绍向周某某(已判刑)借款,沈某某向周某某写下1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5000元,借款周期20天,每十天还款5000元。因沈某某无实物抵押,周某某与彭某某商议拍沈某某的裸照视频作为抵押。随后彭某某拍下沈某某裸照视频并威胁沈某某按时还款,不然就将其裸照视频发给其家人及同事,当晚吃饭期间,彭某某将沈某某的裸照视频发给周某某。借款到期后沈某某无力偿还,周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威胁沈某某如不还钱就将裸照视频发到网上及其****,沈某某被迫向周某某还款共计11200元,周某某、彭某某共获利6200元,其中周某某转给彭某某2000元,并购买一条黄鹤楼牌硬珍香烟给彭某某。
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手机截图、谅解书及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伟
检察官助理:易芳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5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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