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8〕10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乡**小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1972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生产假药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上官某某涉嫌生产假药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7年12月22日、2018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彭某某为非法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压老弟”、“力蜻”、 “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购买“西地那非”、胶囊、外包装等原材料后,利用上述原材料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鹅峰村东埔顶华塑厂边一民房内使用胶囊模板等工具生产假冒的“万爱可”、“霸王神”、“蚁力神”、“男根宝”、“爽10天”等保健品,并将生产的保健品在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省及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等地销售。
2.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彭某某为非法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压老弟”购买假冒“万艾可”的裸药,另委托被告人上官某某加工、印刷假冒“万艾可”药品的包装盒、说明书等材料,被告人上官某某在明知包装盒、说明书等材料系被告人彭某某用于生产假药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仍为被告人彭某某加工、印刷假冒的“万艾可”药品包装盒、说明书等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在购得上述原材料后,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战峰村上柳18号民房内自行包装生产假冒的“万艾可”药品,后将生产的假冒“万艾可”药品在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省及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等地销售。2016年12月,被告人彭某某雇佣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包装所生产的假冒“万艾可”药品。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销售上述假冒药品情况如下:1、被告人彭某某分别于2017年1月份、2017年6月份在福州市仓山区大坪路一成人用品店内,将“万艾可”以每粒人民币2元的价格、“万爱可”以每瓶人民币13元的价格、“霸王神”以每盒人民币2.5元的价格销售给店主陈某某(另案处理);2、被告人彭某某分别于2017年3月份、2017年6月份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山边6号爱华保健品店内,将40盒“男根宝”以每盒人民币3元的价格销售给店主林某甲(另案处理);3、被告人彭某某于2017年3月份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后坂大街附近,将10条“爽10天”以每条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售给林某乙(另案处理)。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在福州市晋安区鹤林新城2栋808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彭某某存放假药的仓库当场查获其生产的“万艾可”、“万爱可”、 “霸王神”、“蚁力神”、“男根宝”、“爽10天”等假药及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物品,并予以扣押。被告人上官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在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福建省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扣押的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项目不合格。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扣押的保健品中“万艾可”(11560粒)、“硬得宝”(14600粒)、“基因育根”(8200粒)、“骨痛宁”(1340袋)、“霸王神”(16700粒)、“痛得宝”(650袋)、“爽10天”(15800粒)、“蚁力神”(23110粒)、“男根宝”(15700粒)、“万爱可”(6250粒)、“硬十天”(1200粒)、“硬九天”(1000粒)、“性霸”(600粒)、“久战王”(500粒)、“金枪不倒”(500粒)、“植物伟哥”(400闰)、“黑金刚”(400粒)、“美国伟哥”(200粒)、“金刚钻”(100粒)、“美国延时王”(600粒)、“冬虫夏草”(800粒)、“美国利马”(1920粒)、“参茸回春”(4440粒)、“欧利根”(600粒)、“百分百”(7000粒)均为假药。经福州市仓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假冒“万艾可”市场零售价格为110元/盒(0.1g*1片/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彭某某销售的“万艾可”、“硬得宝”等产品定性问题的函、关于药品的价格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柳某某、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上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官某某明知他人生产假药,仍为其提供包装材料、说明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兴
2018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上官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和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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