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现住地**。因犯容留卖淫罪,2017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严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某与严某某合伙在本市武陵区**路与**路交汇处**小区旁开设一家**休闲按摩店,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店内卖淫服务的价格分为150元、200元和300元一次三个等级,其中卖淫女提供150元服务老板提成50元,提供200元或300元服务老板提成60元,提成所得由彭某某和严某某平分,2019年9月共获利1770元。2019年9月22日22时许,民警在**休闲按摩店进行检查,卖淫女田某某、文某某正在向陈某某、胡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租房合同、微信截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文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柳某某的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严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严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达夫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9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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