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社**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8410151111,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社**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起,被告人彭某某陆续从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空壳、枪托、击针、金属阀气室等配件后,在巧家县**镇**村**社**号自己家中用胶把钳、螺丝刀组装了射钉枪一支和气枪一支。2020年5月15日,巧家县公安局**派出所在开展涉枪排查中发现彭某某有涉枪嫌疑,在对彭某某进行询问时,彭某某交代了其打电话让何某某把自己组装的一支射钉枪及一支气枪从其家中洗澡间拿去进行藏匿的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将彭某某组装的一支射钉枪及一支气枪藏匿于唐某某家床下,随后彭某某带领公安干警从唐某某家的床下将藏匿的两支枪支查获。经鉴定,彭某某非法组装、何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中一把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一把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胶把钳1把、螺丝刀1把;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书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枪支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5、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随案移送物证:胶把钳1把、螺丝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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