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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桐萍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5月29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福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山庄乡****,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24日被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39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在王某甲(另案处理)的安排带领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抚州市南城县注册了南城楚*物流有限公司和南城缤*物流有限公司,并用营业执照等资料到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将两套对公账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卡和U盾等)卖给王某甲。

另查明,2020年3月13日,辛某某被诈骗76000元,被骗自己全部转入被告人彭某某名下的南城楚*物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被告人刘某某在王某甲(另案处理)的安排带领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抚州市南城县注册了南城庆*物流有限公司,并用营业执照等资料到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后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将一套对公账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卡和U盾等)卖给王某甲。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企业信息、营业执照、企业对公账户开户信息。情况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肖某某、郁某某、王某丙、杨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强

检察官助理:黎雯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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