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1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丹阳市**镇**厂,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3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未经“BOSCH”、 、“makita”、 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被告人刘某某为其生产假冒“BOSCH”、 、“makita”商标的锯片包装盒,并向刘某某等人购买了伪造的 防伪标贴、丝网版等制假工具,后在其经营的丹阳市**镇**厂制造假冒“BOSCH”、 、“makita”、 注册商标的锯片并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35560元。
2020年6月4日丹阳市公安局自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假冒“makita”商标的锯片6300片、假冒“BOSCH”商标的锯片4000片、假冒 商标的锯片7121片,上述锯片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71623.17元。
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退出人民币6万元。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彭某某委托其印制、购买的带有“BOSCH”、 、“makita”、 注册商标的锯片包装盒、防伪标识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非法制造带有“BOSCH”、 、“makita”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90600件并销售给彭某某,另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 注册商标的防伪标识29931件加价销售给彭某某,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合计120531件。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出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记账本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徐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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