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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刘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宁市**镇**村**街组,现住常宁市**队**小区**栋**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路书香苑,现住常宁市**栋**房。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3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彭某甲通过电话、微信接单的方式接受下线被告人刘某某以及码民郭某某、杨某甲、彭某乙、邓某某、彭某丙等人的地下“六合彩”下注共200余期,将所接码单报至网盘内,之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与上线“阿敏”(身份待查)进行结算。被告人彭某甲累计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34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彭某甲处分得2万元额度的网盘。同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电话、微信接单的方式接受码民石某某、何某某、杨某乙、占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下注共约20余期,将所接码单报至网盘内,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被告人彭某甲结算。被告人刘某某累计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10万余元,通过私吞码单、收取手续费等方式非法获利4万余元。

被告人彭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码单、作案工具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网盘截图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杨某甲、彭某乙、邓某某、彭某丙、石某某、何某某、杨某乙、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亦芬

检察官助理:向伟香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彭某甲1989203****;刘某某1527343****)。

2.案卷材料四册(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内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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