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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处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2019年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2019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8年12月被娄底市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3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12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至天心区湖南省**勘察院内,在该院**栋楼下由被告人吴某某试探电动车是否装警报器,再由被告人彭某某采用钥匙套锁的方式着手实施盗窃,两人共同盗得被害人马某某黑色“**”电动车一台并迅速逃离现场,得手后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48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小区**宿舍**室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尾**宾馆**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尿样检测报告;6.辨认笔录:彭某某、吴某某、符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案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有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且责令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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