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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吴某某等四人合同诈骗、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栋(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吴某某污染环境罪、合同诈骗罪,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7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梁某某在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合伙经营的方式向**厂回收皮革废料632吨,非法处置在高州市**厂附近的出租场地,后场主蔡某某不让其租用。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关某某出资加入该彭某某、吴某某回收皮革废料的生意,并通过关某某向场主赖某某租用位于茂南区**镇**村**厂的场地后,彭某某、吴某某将非法倾倒在高州市**厂附近的出租场地的皮革废料运输至茂南区**镇**村**厂的场地处置。经检测,证明茂南区**镇**村**厂的非法处置的皮革废碎料的质量计量检测结果为场地总体积为2469.5m³,密度为256kg/m³,重量为632吨。非法倾倒的皮革废碎料采样的四个固体废物样品监测结果分别为六价铬:0.022mg/L、0.022mg/L、0.011mg/L、0.021mg/L,总铬:50.84mg/L、71.59mg/L、11.95mg/L、22.03mg/L。

2、2018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关某某、吴某某向**厂回收皮革废料55吨非法处置在高州市**加油站附近的**仓库。经检测,非法倾倒的皮革废碎料采样的五个固体废物样品监测结果总铬分别为:25.28mg/L、56.59mg/L、15.71mg/L、34.85mg/L、39.43 mg/L。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在通过关某某向场主赖某某租用位于茂南区**镇**村**厂的场地后,使用“刘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黎某某口头签订运输合同,将处置在高州市**厂附近的出租场地的皮革废料运输至茂南区**镇**村**厂的场地,并约定在运输皮革完成后支付货车、挖掘机费用。在运输完毕后,彭某某、吴某某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李某甲44800元、李某乙59800元、李某丙14050元、黎某某16975元的运输费用和挖掘机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检测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关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彭某某、吴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彭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关某某、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2019年7月9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关某某、梁某某关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9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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