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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周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彭靖,绰号“靖坨”,男性,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路**号。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振泉,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村**栋**号,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号。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至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栋**房。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至2012年10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靖、刘某某、周振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彭靖、刘某某、周振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靖、刘某某、周振泉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彭靖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9月份的一天,在长沙市雨花区**广场附近,被告人彭靖以3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石某某(另案处理);

2、2020年10月底的一天,在长沙市雨花区**广场附近,被告人彭靖以3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海洛因贩卖给石某某。

二、关于周振泉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11月9日12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口红绿灯处,被告人周振泉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3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谭某某(另案处理)。

2、2020年11月11日10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公交站旁,被告人周振泉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3克海洛因给谭某某。

三、关于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11月9日11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巷一**内,被告人刘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周振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微信户名信息及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靖、刘某某、周振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靖、周振泉、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靖2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4克,被告人周振泉2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6克,被告人刘某某1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3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靖、周振泉在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彭靖、刘某某、周振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靖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振泉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1年1月18日

附项:

1.被告人彭靖、周振泉、刘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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