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楼**号。曾因吸毒于200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江区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5月2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8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河南电力勘测设计迪森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9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5月2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5月2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龙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彭某某、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从上线武汉“胖哥”(另案处理)处购买40克毒品冰毒,随后在郑州市火车站西广场被告人唐某某车上,以1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唐某某一大包毒品冰毒(约30克)。
2019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以“埋雷”的方某某毒品冰毒藏匿在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农业路交叉口公共场所外面长凳子下面,以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嫌疑人唐某某一大包毒品冰毒(约10克)。
2019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从上线武汉“胖哥”处购买300粒毒品麻古,随后在郑州市二七广场地铁站B出口对面被告人唐某某车上,以1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唐某某一大包毒品麻古(287粒)。
2019年4月15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铁道东风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2101室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彭某某租房处查获7包毒品。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7包毒品分别编号1-7号,1号毒品海洛因净重14.98克,2号毒品海洛因净重4.07克,3号毒品冰毒净重33.2克,4号毒品海洛因净重0.1克,5号毒品冰毒净重0.26克,6号毒品麻古共计6粒,净重0.53克,7号毒品麻古净重0.02克,从彭某某租房处查获的7包毒品中均检测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53.16克。
2019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以“埋雷”的方某某毒品藏匿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纬一路交叉口东北角施工板缝隙内,以3100元的价格贩卖交易给张某某五小包毒品冰毒。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贩卖给张某某的五小包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3.26克。
2019年3月10日16时至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以“埋雷”的方某某毒品藏匿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优胜北路天下城小区北门胡同花坛里和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交叉口西南角利康体育门口的花盆里,以20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四包毒品冰毒和两粒毒品麻古。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贩卖给张某某的四包毒品冰毒和两粒麻古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四包毒品冰毒共净重31.99克,两粒麻古净重0.35克。
2019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指使被告人龙某甲以“埋雷”的方某某毒品藏匿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优胜北路天下城小区1单元信箱底下,以240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一包毒品冰毒。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包冰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64克。
2019年4月1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家中卧室内查获8包毒品可疑物和一瓶毒品麻古可疑物,分别编号1-9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1-7号毒品可疑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8号毒品冰毒和9号毒品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号毒品冰毒净重2.54克,9号毒品麻古共计247粒,净重23.57克。以上毒品净重共计26.11克
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家中,多次容留董某某、龙某甲二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龙某甲的供述;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6、称重笔录、7、视听资料;8、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吸毒成瘾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龙某甲三人非法贩卖毒品,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且被告人唐某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犯罪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在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告人龙某甲共同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唐某某、龙某甲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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