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2134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村委**村**号,住安徽省巢湖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村,住巢湖市**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奎某某(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3月25日)在手机上利用安徽波克麻将软件,以盈利为目的组建“亲友圈”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十余万元。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八万五千余元,被告人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三千余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奎某某经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杨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奎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案发后均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曼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奎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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