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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街道**庙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村**乡**村**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天心区等地用二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后将企业登记资料、公章、对公账户等以每套40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给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等牟利。经查,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共计办理登记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甲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乙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获利共4800元。

2020年5月17日,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风新城门口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到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微信支付记录、被告人指认买卖的工商营业执照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彭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尹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扣押被告人尹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建议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中玮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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