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衡南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13年10月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7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衡东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27日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2017年2月13日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逃)三人驾驶湘******长安牌面包车于2019年11月15日、12月3日、12月10日窜至衡东县**乡多次盗窃,共窃得电动车三辆,两辆被盗电动车被张某某拆除电瓶并变卖,车身已丢弃,另一辆被盗电动车被张某某卖给熟人,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各分得赃款280元。
1.2019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和张某某三人驾驶湘******长安牌面包车窜至衡东县**乡**街,在**中学入口处,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坐在车上望风,张某某下车,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卫生院门口的一辆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面包车载被告人尹某某离开现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途中,将被盗电动车电瓶全部拆下,将电动车丢弃,后将电瓶变卖,二被告人各得赃款100元。
2.2019年12月3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和张某某三人又驾驶湘******长安牌面包车窜至衡东县**乡**街,将面包车停放在**中学入口处,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坐在车上望风,张某某下车,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中学旁***鞋店门口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面包车载被告人尹某某离开现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途中,将被盗电动车电瓶全部拆下,将电动车丢弃,将电瓶以350元变卖,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各分得赃款80元。经衡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五星钻豹电动车价值894元。
3.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和张某某三人又驾驶湘******长安牌面包车窜至衡东县**乡**街,将面包车停放在胡某某家对面马路边,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坐在车上望风,张某某下车,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街胡某某家门口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面包车载尹某某离开现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尹某某下车与张某某一起将电动车抬上面包车,三人一起乘坐面包车逃往衡阳市,张某某后将所盗电动车变卖,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100元。经衡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雅马哈电动车价值64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电动车销售单据、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谢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袁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平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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