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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5月2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衡阳市高新开发区生态天宸建筑工地搭设铁框架时,到木工施工的地点准备拿木方垫脚;木工组的被害人肖某某见状,用脚踩住木方不允。彭某某用力扯木方,导致自身失去重心摔倒在铁架上。彭某某便上前与肖某某撕打。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甲(另案处理)见状上前“帮忙”,与彭某某共同持铁管击打肖某某。导致肖某某左胸第8、9、10肋骨骨折(轻伤二级)、脾脏挫裂伤致脾实质内出血(暂定轻伤二级)和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轻伤二级)。尔后,彭某某和张某某逃至工地对面的马路上时,被工地工人扭住;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作案一次;三个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作案工具指认照片、受伤照片、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丰收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现均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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